借条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不存在会失效的问题,诉讼时效只是会影响是否丧失胜诉权,并不会导致借条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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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钱借出去三年后是不是不能要了?
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黄新华律师解答:
借款超过三年,并不是一定要不回钱。
借条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不存在会失效的问题,诉讼时效只是会影响是否丧失胜诉权,并不会导致借条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三年诉讼时效,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时效起算的日期应为当事人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也就是当事人约定的最后还款期。如果当事人之间未约定还款期,则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未果之日或给予债务人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另外,诉讼时效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抗辩,如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黄新华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就转化成自然债,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有以下情形:
1、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双方重新达成协议。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签章。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4、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书或询证函。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债务的行为,视为重新确认债务,债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黄新华律师简介
黄律师现为执业律师、税务师和会计师。擅长代理各种合同和经济纠纷的民商事案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财税法一体服务。办案中擅长调解,成功处理过众多离婚和劳动案件。办案风格严谨、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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