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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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包婷婷律师解答:
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比如申请人文化程度不高,又如申请人面临紧急情况、没有充分的时间准备书面材料,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以下人员有权提起人身保护令:
(1)可以由受害人本人提起;
(2)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受害人因遭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以下人员或机构可以代为提起: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
申请人可以向受害人居住地、致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上地址不一致时,可以向以上任何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包婷婷律师解析: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单独立案,不以申请人提起离婚诉讼等为前提。申请人不想离婚,仍可以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还要求有具体的请求事项。被申请人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请求事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实施接触、骚扰、跟踪申请人等。
申请神人安全保护令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包婷婷律师简介
包婷婷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自执业以来,服务过北京嘉事唯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安泽人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嘉事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宁波深策胜博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新胜意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金尺装饰有限公司、北京锐祥装饰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曾处理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民事案件有石某与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陈某与胡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董某与陈某、薛某股权转让纠纷案、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赵某与赵某等继承纠纷案、李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刘某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与哈尔滨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商贸城与北京某社区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林某与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杨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付某与安阳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等。刑事案件有北京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非法集资案、陈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等。包婷婷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继承、侵权纠纷、再审、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劳资纠纷等。执业过程中,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念,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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