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条件有重婚的婚姻、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都没有效力,当事人不具备夫妻关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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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广东雄邦律师事务所李荷香律师解答:
无效婚姻的条件有重婚的婚姻、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都没有效力,当事人不具备夫妻关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详细的来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腐败,败坏党风,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我国,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广东雄邦律师事务所李荷香律师解析:
无效婚姻案件法院处理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实是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关于婚姻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得因双方对无效婚姻无争议而不予追究;
3、婚姻效力的处理应当单独作出判决文件,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文件分别作出;
4、婚姻效力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无论是认定婚姻无效还是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都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些国家的法律中已经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李荷香律师简介
李荷香。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系广东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于金融、房地产、民事侵权法、劳动法等法律服务领域,对每一起案件的法律问题能做到全面及务实。
待人真诚,也赢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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