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的要坐牢。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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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没有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要坐牢吗?
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吴永强律师解答:
违反竞业限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的要坐牢。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吴永强律师解析:
刑法规定,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吴永强律师简介
山东大学法学院毕业
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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