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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资讯!公司通过面试信息表获取劳动者信息,并倒手售卖,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 法问 2023-02-27 08:23:22

随着招聘网站的发展与壮大,通过招聘网站向企业发送电子简历的人越来越多。简历信息一般包含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号码等详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均关乎个人信息安全,不法分子非法窃取了个人简历信息,贩卖给他人牟利,不仅侵犯了求职者的隐私权,使得求职者饱受骚扰,情节严重的,更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图】

网友询问:

公司通过面试信息表获取劳动者信息,并倒手售卖,是否构成犯罪?

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高宏蛟律师解答:

随着招聘网站的发展与壮大,通过招聘网站向企业发送电子简历的人越来越多。简历信息一般包含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号码等详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均关乎个人信息安全,不法分子非法窃取了个人简历信息,贩卖给他人牟利,不仅侵犯了求职者的隐私权,使得求职者饱受骚扰,情节严重的,更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招聘者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据倒卖情节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高宏蛟律师解析: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只要未经公民同意,将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的,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均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公司为了牟利,擅自将求职者的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等提供给他人,无疑与之吻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高宏蛟律师提示:

正值毕业季,在此提醒广大大学生在向招聘网站海投简历时,不要过于详细地填写个人具体信息,尤其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更要擦亮眼睛,甄别求职单位企业的真实性,谨防上当受骗。

高宏蛟律师简介

高宏蛟律师 曾任职于北京某劳动仲裁院担任专职仲裁员,某大型企业集团总部核心法务人员,拥有13年专职法律顾问工作经验,3年律师经验。

标签: 个人信息 履行职责 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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