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该规则取代此前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在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通过抗诉程序启动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再审程序,是当事人“最后的救命稻草”。作为再审之后的救济程序,相较于作用相近而程序规定明确的民事诉讼再审审查程序,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程序长期披着较为神秘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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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可随时申请检察监督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杨孝业律师解答: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符合《规则》第37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1、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程序行为的;
4、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5、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6、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遇到生效判决、裁定裁定确有错误,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申请检察院监督不符合规定,可以以申请监督方式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符合依职权监督案件线索,充分借助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杨孝业律师补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即当事人申请的检察监督程序。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做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此后当事人不可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中最后一个环节,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与此同时,民事检察监督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大家对于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树立权利意识,及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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