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时候会遇到这种情形:合同签订后,按约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合同相对方存在无法履约的风险。例如采取先供货再付款方式的货物买卖中,发货人准备发货前,发现对方资金链断裂、不具备后续付款能力。出现此种情况,如果先履约一方仍然按原合同履约,可能面临对方无法履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但如果先履约一方不按约履行,又可能构成违约,被对方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法妞网友咨询: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张雷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张雷律师补充: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
1、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
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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