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移毒品罪的认定标准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2.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贩卖毒品量刑标准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毒品达到数量巨大的标准的;
(3)为多人或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品犯罪所得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事实的多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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