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一房二卖”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对于买家而言这不仅会影响购房心情,更为严重的是会被无故牵扯到一系列法律纠纷之中。那么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怎样的,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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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怎样的,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谁?
湖北才济律师事务所晏嘉彤律师解答:
对一房二卖纠纷,应分别不同情况予做不同的处理:
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情形。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违反《合同法》规定,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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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才济律师事务所晏嘉彤律师解析: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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