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股权持有人为了融资的需要,往往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然后取得质权人的资金,这本身就提高了资金融通和股权价值的效益,那么具体由谁来担责转让质押股权,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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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由谁来担责转让质押股权,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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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穆新伟律师解答:
出质人应当将处分行为通知质权人,股权转让价款应当先行用于清偿债务或者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然,质权人应当享有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质押股权流转何人手中,质权人之质权并不消灭;
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而在出质人与受让人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没有通知质权人并得到其允许和告知受让人股权质押情形时,股权已做了变更登记,合同不应绝对无效,而属于效力待定。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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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穆新伟律师解析:
转让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隐瞒股权质押真实状况,属于欺诈行为,对于善意的受让人而言,当然享有撤销权,善意的受让人决定着合同的命运。受让人多数情形下是不想撤销合同即肯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有效性,这样选择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认可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便承担着清偿的责任,即代替转让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质权,进而才享有完全股权。
因此,受让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向转让人追偿,受让人还可基于合同约定请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与否认合同有效性相比,既能最大程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又不至于损害质权人债权实现。当然受让人行使撤销权,合同将无效。此种情形下,质权人只能向出质人(转让人)主张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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