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指的是什么?
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
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收养的程序有哪些?
在我国涉外的收养程序包括:
1、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2、准备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法定文件;
3、向我国收养登记机关办理递交收养申请。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涉外收养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对于涉外收养的效力的法律适用,涉外收养的效力应适用被收养人属人法,且是单一的适用被收养人的国籍国法,即被收养人意愿选择国籍的国籍法。然而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硬性规定,反而具有一定得灵活性。具体说来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
第一,被收养人选择加入收养人国籍国或住所地国籍,就这种情况而言,不会产生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冲突,收养效力直接适用该国法即可。
第二,被收养人选择保留本人国国籍,这样有可能因具体事项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权利义务的冲突,更多表现为收养关系成立后涉及的其他人身或财产关系,此时应适用与这些具体关系相关的规定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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