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在各类文书检验案件中,多为少量文字检验鉴定,其中签名笔迹检验更为常见,多出现于借款、欠款、遗产继承、合同履行等民事纠纷中。那么原告是否有权申请二次笔迹鉴定,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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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否有权申请二次笔迹鉴定,怎么规定的?
(资料图)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冯德清律师解答:
原告有权申请二次笔迹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等。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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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冯德清律师解析: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气味鉴别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标准。
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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