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资本的充裕,民间借贷一直处于较活跃状态,也催生了一个游走在灰色地带,以谋取高额利息为业的群体,他们被称为 “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指的是经常性借贷给他人并以此牟利的个人,牟利方式主要是收取利息。针对上述现象,很多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梳理,建立了“职业放贷人”名录,严厉打击企图利用诉讼程序实现非法放贷目的的行为。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赵子辉律师解答: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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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辉律师补充:
符合下列特征的原告,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同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6)在出借资金时增加了手续费、GPS押金、管理费等其它费用。
赵子辉律师结语:
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总则》第 157条、《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一般应当按照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损失的数额,不应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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