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
您的位置: 法制网 > 热点 > > 详情

一般合伙要对外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合伙人的人数上限有限制吗?

来源: 律速网 2023-03-20 11:29:02

【合伙制】一般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一般合伙,通常就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一般合伙具有如下特征:

1、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如果只有一个主体,无法设立合伙企业,只能设立一人公司(自然人)或独资公司(法人)。同时,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线,但是如果设立公司,则有一定限制。

2、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无限责任”字样。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无限责任,没有任何责任范围的限制,责任人有多少财产,就要承担多少责任,这是相对于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来说的。第二,是连带责任,也就是假若只有一个合伙人有资产,即使其他合伙人全部亏得一塌糊涂,债权人可以向所有合伙人追偿,也可以只找某一个合伙人追偿全部债权,这个有资产的合伙人就要承担所有的责任。

3、合伙是人合企业。主要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程度而设立的企业,是相对于资合企业而言的。人合企业的联系纽带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4、合伙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合伙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为了赚钱。

标签: 一般合伙 合伙人的人数上限
温馨提示: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立即在线咨询 >

相关知识推荐
操作
分享
15037178970

公众服务

法制网公众号

快速找律师 / 免费咨询

查法律知识 / 查看解答 / 随时追问

律师服务(工作日8:30-18:00 ,非工作日请QQ留言)

律师加盟

律师营销服务

在线客服:

加盟热线:

律师营销诊断

营销分析 / 回复咨询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

法制法律网,中国知名的 法律咨询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CopyRight@2003-2022 fazhi.net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22016495号-2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