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一般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一般合伙,通常就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一般合伙具有如下特征:
1、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如果只有一个主体,无法设立合伙企业,只能设立一人公司(自然人)或独资公司(法人)。同时,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线,但是如果设立公司,则有一定限制。
2、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无限责任”字样。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无限责任,没有任何责任范围的限制,责任人有多少财产,就要承担多少责任,这是相对于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来说的。第二,是连带责任,也就是假若只有一个合伙人有资产,即使其他合伙人全部亏得一塌糊涂,债权人可以向所有合伙人追偿,也可以只找某一个合伙人追偿全部债权,这个有资产的合伙人就要承担所有的责任。
3、合伙是人合企业。主要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程度而设立的企业,是相对于资合企业而言的。人合企业的联系纽带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4、合伙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合伙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为了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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