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调取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录音录像资料也是同样要求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检察院在审查侦查部门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时,发现存在问题应当要求侦查部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3种:
1、发现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讯问不规范;不规范的侦查活动需要纠正。
2、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更需要认真纠正。
3、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则涉及笔录的真实性问题。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发现存在明确的问题时,必须发挥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种的司法监督职能,应当逐一列明并向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书面提出,要求其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书面作出合理解释。这是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的应有之意,也是检察院职能发挥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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