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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未终止前,公司还有义务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吗?

来源: 法问 2023-04-05 08:18:22

公司被股东会议决定宣告解散,在公司财产、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公司尚未注销时,公司并未结束,公司的法律人格仍旧存在。只有当公司经清算、注销后,公司方为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最终消灭。在公司未终止前,公司仍有义务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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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分宜华星机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星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黄某、彭某、梁某为公司股东,其中黄某占公司股份的40%,彭某、梁某各占公司股份的30%。

2009年10月,华星公司租赁徐某小型挖机,为其工程施工,约定每月租赁费为27000元,施工过程中的修理费由徐某自己承担,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公司应付徐某挖机租赁费20400元。2010年10月,华星公司陷入难以维系状态,公司股东黄某、彭某、梁某决定宣布解散公司,此后即下落不明。

未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所欠徐某20400元挖机租赁费分文未付。2011年4月,徐某在久索租赁费不着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拖欠的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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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公司解散后不成立清算组或不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难以获得清偿的情况常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掌握公司享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方便变现财产线索的,可以提起一般民事诉讼,待胜诉后,强制执行公司财产获得清偿。而面对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下落不明,难以进行一般民事诉讼的情况。可通过一般诉讼,但债权人不掌握公司财产线索,难以强制执行的,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就公司清资析产,从而获得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有以下要点:

1. 管辖人民法院的确定

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第4条、《民事诉讼法》第37条和第39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朱建军律师补充:

2. 申请材料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3. 债务人就是否应当受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处理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标签: 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 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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