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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文东律师:游泳溺水身亡,谁该承担赔偿的责任?

来源: 法问 2023-04-08 08:18:48

天气炎热,不少人到游泳池、水塘处游泳,而游泳项目具有高危险性,导致人身损害案件比较多。本次通过几则案例来分析游泳溺水,谁要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的冯文东律师对此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酒后游泳溺亡,游泳馆要负责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某天晚上,江某在现场工作人员和游泳人员离开游泳池,进入更衣室期间,到游泳池进行游泳。江某朋友发现江某溺水后进行呼救,游泳馆工作人员进行急救并拨打120。最后江某经抢救无效后身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江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99.7mg/mL,结合案情,江某符合溺水死亡的情形。江某家属能否要求游泳馆承担赔偿责任吗?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泳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对外经营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而事故发生前,游泳馆工作人员知晓江某大量饮酒但未劝阻其进入泳池,未尽到告知和警示义务;在事故发生时亦无救生人员在场看护,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最后,游泳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江某家人55万余元。

少年游泳溺水身亡,同伴要负责吗?

初中生小华、小明结伴到村附近的水塘游泳,不料,小华溺水身亡。事发时,小明在惊慌之下害怕家长责骂而没有及时呼救。小明是否要负责?还有其他人要负责吗?

首先,由水塘的管理者按照40%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水塘仅有一个“水深危险”的安全警示标语,未在水塘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置,对该水塘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其次,小明系未成年人,小明对小华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但责任较小,按10%的责任比例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小华虽未成年,但已满15周岁,应当知道在水塘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小华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小华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进入夏天,游泳馆是不少市民纳凉避暑的好去处,各游泳馆也利用这个黄金时段开展大量活动吸引消费者前往。与此同时,几乎每年夏天都会有泳池溺亡事件的发生,前几日,如皋一名女性在报名参加了某游泳馆的游泳教学项目,后来在泳池中溺水,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在不幸发生后,游泳者本身、游泳馆、同行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游泳馆作为一个经营类场所,民众需要先履行购票这一义务,才能享受使用泳池这一权利;游泳馆有收取门票、制定相关规章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合乎安全标准的泳池及相关配套服务、确保卫生、保障消费者基本安全等义务。一般泳池都会制定比较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度,对救生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场地标识等都应当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泳池内发生溺亡事件,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游泳馆一方要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影响溺亡事件承担的因素:

一、该游泳馆是否符合相应的运营资质及国家或地方标准。此点直接关系着该游泳馆的合法性及溺水事件可能发生的概率。例如泳池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相关安全设施是否完备、救援人员是否配备到位等等。如果游泳馆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及规定,则可以理解该不符合标准的游泳馆导致溺水事件的发生,其理应承担绝大多数甚至是全部责任。

二、游泳馆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时,游泳馆即以负有相应卫生、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水质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相应的防滑设施,水深提醒标识、深水区与浅水区的隔离设施、各种安全提示标识等等,更重要的是救生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是否有工作人员在泳池边的高处时刻注意紧急情况,是否有救生员轮流巡视泳池以防意外事件,在发生意外事件后救生员是否在第一时间履行救人义务或是后来的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有没有及时拨打救护电话等等。如果游泳馆方面相应的安全防护义务已经尽到,则可以考虑减轻其责任甚至是不承担主要责任。

三、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导致溺水事件发生的情况。因为游泳本身就是相对具有危险性的运动,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其中具体要区别于两种情况。第一、溺水者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在游泳馆溺水事件中,一部分是成年人,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人溺水事件中,责任承担情况按照一般情况认定,主要是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为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年龄不是很大的小孩,因其对危险的判断不足,其是否去游泳、怎么去游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监护人,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件其监护人均应承担部分监护不利的责任,所以也可适当减轻游泳馆的责任。第二、要确定游泳者本身是否否具有不适合游泳的疾病或情况。比如游泳者本身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经过大量运动、冷水等刺激,导致该疾病发作,致使其溺水。亦或是酒后游泳,也可能因为酒精对神经的麻醉只是意外的发生。因为疾病和饮酒均是个人行为,每个成年人应明白此种情况下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游泳者本人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

四、其他第三人是否对事件发生具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根据该条规定,在泳池中如果是第三人而引起的溺水事件发生,则应有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两人嬉闹,一人趁其不备,将他人推入水中,致其溺水身亡,而游泳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该责任应由该推人者承担,如果游泳馆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注意观察、及时提醒、事后施救等等,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溺水事件发生后,首先应作的还是要抢救溺水人员,在这方面游泳馆应承担完全义务,在进行现场急救的同时马上拨打急救电话,送到医院进行急救。同时也应将情况报告于警方及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果最终抢救无效身亡,警方则会会同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以确定事件发生过程的事实及游泳馆的经营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并且警方还会对死者进行尸检,以确定最终死因以及死者是否存在饮酒。这无论是对于游泳馆方面还是死者家属,在事后的协商或诉讼中均至关重要。并且因溺水属于非正常死亡,最终死亡证明、销户、火化的后事的办理也有赖于公安机关的结论。

冯文东律师提醒:溺水事件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因此在纳凉消暑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做好热身准备,不要独自前往深水区;带孩子的家长一定要看好孩子,遇到意外情况立即向救生员和工作人员求救。

标签: 侵权责任 工作人员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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