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征收应具备三项条件,也就是有倾销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存在,并且两者有因果关系。反倾销税的征收是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针对征收的对象作出征收的决定。
反倾销税征收应具备三项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反倾销税的一般效应。提醒您,如果进口国当局对出口国垄断企业的长期性倾销征收反倾销税,进口国进口品价格会提高,对进口品的需求和实际进口数量下降,同时,国家关税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减少。
反倾销税的征收方式如下:
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反倾销税的征收依据如下:
1.出口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消费的同种或类似产品的可比现行价格。
2.如在出口商的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没有同种或类似产品的出售, 或由于特殊市场因素没有同种产品相比的可靠根据。
3.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不可靠, 可按该进口产品第一次转卖给一个独立的买主的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如果没有被转卖给任何买主,或在进口国也没有被转卖, 就以任何被认为是合理的价格作为计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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