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包括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疑罪从无规则。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区别主要是定义不同和确立的意义不同。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如下:
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资料图】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不仅被法治国家的国内法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认可,成为最低限度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提示,《刑事诉讼法》第50 条正式作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规定。
2.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控诉机关处于弱势的诉讼地位,这是因为控诉机关的背后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力。
3.疑罪从无规则
“疑罪”,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有疑问或不足以证明其有罪,司法机关在此种情形之下即身处一个两难的境地,它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
1.定义不同:
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确立的意义不同:
无罪推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
疑罪从无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律师在案件审理阶段,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辩驳,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以期获得被告人无罪的判决结果。由于新《律师法》的实施,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并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而检察机关也有权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与无罪判决一样具有司法裁决性质,且带给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后果几乎是同一的,因此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也是一种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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