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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往往是会涉及到土地出让金的,很多时候还会对土地出让金返还,那么什么是土地出让金返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土地出让金返还是由财政部门返还土地的脱钩费用、拆迁补偿费、管理费、土地流转的费用以及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是政府给予的土地出让金一定比例的返还或者奖励。
增值税在政府主导拆迁中,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部分。返还款人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由政府部门将土地出让金部分返还予开发企业,该款项是开发企业销售回迁房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问题:财税[2011]70号对此进行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土地款返还实为一种补贴收入,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不属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应当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目前的实务操作中,土地款项的返还应当都不会直接使用“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名义,而是以扶持基金等类似名义进行。由于地方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等机构)对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还是有一定支配权的,所以要做到在形式上不违规应当不困难(但也有不少在审计署、财政部专员办等的专项审计中被发现然后要求纠正的例子)。
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的返还,如果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为出让金返还的,在新准则下一般作为与资产(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原制度下一般以税后净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可以通过向给予该资金的政府部门沟通以确定款项的性质以及是否需要返还,尤其需要关注有无表明该笔款项真正性质的“背后”协议。如果确定实质上是对原先收储对价的调整,则还应进一步区分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补偿且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按解释3号规定的第一种会计模式处理;属于政策性搬迁但款项不是来源于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按解释3号规定的第二种模式处理;其他情况,直接增加土地处置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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