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发错货我收了是否违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别人发错货当事人收了,如果不退还的,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收了别人发错的货物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还货物,这种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2、别人发错货我收了如果退还则不违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
1、一方受益。
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
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
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一旦不当得利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得利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的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得利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该返还义务也不免除,得利人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得利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损失的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除外情况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虽然受领人无合法根据而受领,但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在期限系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时,清偿期未届至,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如果其不存在提前清偿的目的而为清偿,属于欠缺给付目的的清偿。受领人受领并非无合法根据,并且这种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所以债务人清偿以后,为避免增繁法律关系,受损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例如,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本可以以拒绝给付而故意给付时,推定其有意抛弃其给付返还请求权,不能再请求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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