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的行为本身就是属于交通违章行为,这个时候肯定就会依法对驾驶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罚。另外,因为这样的行为很危险,实际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也是蛮多的。那现实中酒后驾车撞人致死怎么处理呢?以下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处罚?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深夜饮酒后驾车撞上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造成其当场死亡后竟逃之夭夭。近日,潮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经过连续两天的奋战,成功侦破这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肇事者孙某亿在警方敦促下投案自首。
10月27日凌晨1时许,交警大队接报:在金石镇AA路BB路村,有一名男子被车撞死,肇事车辆已逃逸。
接报后,该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赶赴现场,见一名男子倒在血泊中,现场散落碰撞后的汽车碎片。由于案发时间为深夜,且该路段灯光较暗,行人稀少,没有安装视频监控,民警一时难以找到目击证人及有价值的线索。
案情重大,交警大队迅速成立专案组,加紧开展侦查破案工作。经初步调查,民警发现死者廖某系一家牛肉店的员工。
根据掌握的线索,民警兵分两路,一路对该牛肉店的视频监控进行排查,发现廖某杰在10月27日凌晨1时02分从该店下班后往沙溪方向走。根据这一情况,民警通过监控视频查到一可疑车辆。随后,又从另外一处监控视频中,发现案发后该车经过沙溪镇沙一村并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然后该车调头消失在沙溪镇下西林村;另一路民警则对散落在现场的汽车碎片进行排查分析,初步确定该车系一辆起亚牌黑色小轿车,肇事嫌疑人可能就在沙溪镇沙一村与下西林村的范围内,遂将上述区域划为重点排查区域。
经过深入调查,民警发现下西林村的孙某亿有重大肇事嫌疑。10月28日,民警赶赴下西林村对孙某亿展开抓捕,但孙某亿不知去向。民警遂对其家属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敦促他们规劝孙某亿投案自首。29日,孙某亿在家属的陪同下,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原来,10月27日凌晨,孙某亿喝酒后驾驶该轿车搭载另一人行使至金石镇AA路BB村路段时,碰撞到同向骑自行车的廖某杰,造成廖某杰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后逃逸。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醉酒驾车的相关内容,酒后驾车已经是很严重的情形,如果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并且造成人员伤亡,已经属于危害社会安全了,法律规定这种情形需要从重处罚。若您对该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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