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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同与章程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合资协议与章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效力范围不同。
公司设立协议又称为发起人协议,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确立设立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有关公司各项设立事务的协议。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都产生于公司设立阶段,都是由发起人制定的,都对发起人具有约束力。因此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两者的目标高度一致,内容也有许多相同之处。在实务中,在订立有设立协议的场合,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制定公司章程,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但二者在性质和功能等方面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当然在实践中公司发起人大多会订立此种协议。但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外,法律并不强求发起人一定要订立设立协议。而公司章程是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的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2、内容不同。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规定各发起人在公司筹办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质上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一方面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观要求,而另一方面更反映和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要求制定,其内容要包括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导致章程无效。
3、效力不同。设立协议仅对设立阶段的发起人具有合同性质的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有约束力。
以上就是合资合同与章程的区别,当事人可以参考适用。在现实中合同设立过程可能比法条描述的情况复杂地多,因此在遇到对二者界定较为模糊时,建议当事人及时寻找律师帮助,才能较为快速解决争议。律霸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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