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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李科峰成功调解一起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明确了还款期限,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
原告严某于2016年11月18日承包被告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悟县某棚户区改造项目D3#楼施工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19年11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下原告工程款128137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支付为由,拒不支付,双方成讼。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服务职能,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李科峰主动到工地现场查看,组织原、被告进行沟通,核对工程款项,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对所欠工程款无异议,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方面有较大的分歧。原告要求被告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以工程款128137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工程款履行完毕为止。被告认为按照这个方式计算,利息太多,承担不起。为促成调解,李科峰组织双方进行了近一个小时的背靠背调解,最终,原告同意被告若在2023年12月18日前付清欠款,则放弃全部利息诉求,若逾期付款,被告则需要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以未还全部工程款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9日起,按照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工程款还清之日止),至此该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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