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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曾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直播方式及收益分摊方式。协议签订后,该文化传媒公司以曾某的手机号注册,以某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的账号供曾某使用。三个月后,该文化传媒公司以曾某无故辞职、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曾某及其父母退回公司直播账号、支付违约金十万余元以及承担律师费等费用。
本案中,双方签订《直播合作协议》时,曾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网络直播不适宜由未成年人进行,即使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应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征得曾某父母同意即为其提供网络直播账号进行直播活动,明显违法。另外,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繁杂,曾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属于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曾某的父母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其签订合同,对合同不予追认。因此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曾某已实际提供了劳务,按照价值支付对价,曾某获得收益,该收益相对公平合理,因此双方已无返还必要。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均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禁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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