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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对被告人石某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石某退赔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损失110余万元;责令石某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否则应承担环境修复费用4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石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私自雇佣挖掘机等机械设备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并对外销售。经鉴定,石某开采动用灰岩资源量2万余立方米,合计69000吨,每吨价值16元,共计非法采矿价值110余万元。石某的非法采矿,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造成植被破坏、岩体破损、裸露、水土流失,原始地貌形态严重破坏,对生态景观危害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石某非法采矿,致使原有植被破坏、岩体破损、裸露、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济南市长清区法院注重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据被告人获得的经济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环境修复费用等事实要素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以司法的强制力保障生态修复方案履行,并且确定了科学、准确的修复费用金额作为替代方案,保障了环境修复义务的可操作性,最大化救济和保护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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