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的成立要件有如下: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资料图】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二、指示交付与其他交付方式的区别: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特点:交付在前,买卖在后。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找法网提醒您,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三、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仍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转让本身无法展示物权的变动情况,物权的外在表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因此,指示交付的公示作用较弱。但指示交付方式本质上并不违反物权公示原则,加之有善意取得制度相配套,通常不会对交易安全造成妨害。依据本条规定,在指示交付情形下,第三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依法占有作为交易标的物的动产。据此,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主要是指其基于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上的请求权。(在特定情形下,似乎还应当包括因不当得利产生的请求权以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非依法占有该动产如基于侵权行为等原因占有该动产的,不构成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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