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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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按揭贷款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是购房者与开发商,按揭贷款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是购房者与按揭银行,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并不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并不意味着按揭贷款合同的当然解除,但不能否认的是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随着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按揭的贷款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购房者在诉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中,可以一并主张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告知按揭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律师补充: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而按揭合同未解除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及全部贷款本息,并由买受人向银行支付剩余贷款及利息。但此时由于购买人无法获得所购房屋,继续偿还贷款及利息有违公平原则。因此,买受人均应及时行使解除权以降低自身损失。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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