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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上午,仪陇县人民法院旅游环保法庭在朱德故里景区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次庭审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马鞍镇玉兰村村干部、群众代表30余人现场参与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6日晚8时许,被告人潘某甲驾车带上被告人潘某准备的水裤、桶、电鱼器等工具,搭乘被告人潘某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潘某乙沿G245国道向仪陇县马鞍镇平鸽电站方向行驶,并在沿途的水田捉黄鳝。后三人来到平鸽电站附近,潘某甲下河用电鱼器电鱼,潘某则提桶跟在潘某甲后面捡鱼,潘某乙则提着备用桶在桥上看二人电鱼。电鱼约一小时,三人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现场扣押鲫鱼、鲶鱼等水产品72条。经认定,涉案水域位于绿水河马鞍镇金龙村段,为仪陇县天然水域,是禁鱼区。潘某甲、潘某、潘某乙三人捕捞水产品的方法系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的捕捞方法。
同时查明,公诉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潘某甲、潘某、潘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已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在案证据及量刑情节等充分发表了意见。
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二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潘某甲、潘某、潘某乙共同赔偿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失3326.4元,用于增殖放流,修复生态;责令三人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扣押作案工具,扣押在案的渔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还向旁听群众发放环境保护宣传资料,详细讲解禁渔期、禁捕区、禁用工具的具体规定,讲述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会造成破坏河道内的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严重后果,也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这次庭审来得很及时,是一次生动的普法课,让村民眼睛看得到、耳朵听得进、心里记得住,相信我们村的村民以后都能管住手脚,爱护环境。”同样在现场旁听的马鞍镇玉兰村书记刘光寿说道。
接下来,仪陇法院将认真贯彻“两山”理念,严守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价值准则,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力度,做到惩治与修复并重。通过“巡回审判+普法”的方式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增强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和行动自觉,为仪陇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张燕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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