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是生活中很重要的制度,为了生活及工作的需要,很多人会选择到外地进行务工,因此也会想要入工作地址的户籍,外来人口很多时候就十分关心当地的常住户口规定,常住人口该怎么认定?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具体调查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口登记为常住人口:
(一)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二)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
(三)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四)调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乡、镇、街道,调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
常住人口登记表应去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上学时户口迁移到学校,学校会在当地公安机关为学生申请办理集体户口,这个就是“常住人口登记表”, 也叫“户籍卡”,会有某页记载本人的详细信息,存放在学校。如果从学校迁移回原籍,应该将记载本人信息的这一页从学校暂借出来并复印,去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再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3、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4、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5、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6、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7、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8、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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