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发生意外事故后,主要责任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包括直接损失或者间接损失。那么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以实际发生的数额而确定,但可以确定必然发生的医疗费,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而后续治疗费,是一种实际中尚未发生的费用,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当事人在后续治疗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有可能比判决确定的费用数额要高,对于后续发生的医疗费,被侵权人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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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证明,受害人即使已经出院,但并非出院就等于“完全治愈”,很多受害者确需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进行二次手术的。同时,又因其仅一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受害者会处于索赔的两难境地。
在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在治疗尚未终结,同时向法院申请进行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鉴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但从立法本意和精神以及便民考虑,应允许后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同时申请鉴定。
伤残鉴定并非以所有治疗完全结束为必要,后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鉴定并不冲突,可以同时申请鉴定。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该解释并未将其列为选项择性项目,不能择一弃一。
二者同时主张并不矛盾,也符合立法精神和当前司法为民的宗旨,亦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当然,如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受害者的伤残等级经过后续治疗后有所改变,均可通过另行主张予以解决。
后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鉴定可以同时鉴定。
伤残评定时机是指受害者委托或申请鉴定的时间。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而对于“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因此,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完全康复,而是“临床效果稳定”,只要受害人病情得到控制,在短期内不再恶化,即应认为相对稳定。
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多样性,致使并非所有疾病都能在短期内治愈,司法解释规定后续治疗费的本意,并非是简单认定只要评残就视为治疗终结,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当然如果对是否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通过鉴定予以确定。
其实,进行伤残鉴定主要是确定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它是对受害人伤残后减少收入的损失的赔偿。
有些案件的被告还提出,住院病历上记载患者系“治愈”出院,不应再有后续医疗费。但实际上不少医生在出院证医嘱上又注明“注意休息、加强药物治疗、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因此,支付部分后续治疗费是合理的。
若伤残经过后续治疗后能得到明显好转,则进行后续治疗应无异议;但若伤残没有治疗的必要,或虽经努力治疗仍无法起到比较明显的效果,其后续治疗的合理性和价值就不太大。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就个案的特殊情况做出灵活的判决,切忌一刀切。
当然,若赔偿义务人支付了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用,也可赋予其在以后要求重新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权利以作适当的平衡,以确定其真正的残疾程度,然后再依据伤残评定结果调整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这样才更客观、更公平,否则就可能出现重复赔偿等加重赔偿义务人负担的问题。
后续的治疗费用也是应当由主要责任人进行赔偿,否则受害人就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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