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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学生在学校受伤,谁应该承担责任?

来源: 法问 2023-02-23 15:18:10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 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资料图)

网友咨询:

学生在学校受伤,谁应该承担责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健勇律师解答: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采过错推定,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

(3)“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①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②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③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健勇律师解析:

学生在学校受伤,第一,如果是由于学校过错导致的,学校应按照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应当赔偿受伤学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其他康复治疗的合理费用。但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生受伤是由于学生个人原因导致的,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二,如果学生在校受伤是由于学校之外的第三人导致的,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应承担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 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健勇律师简介

本人毕业于北京大学(自考)法学专业!执业以来代理多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擅长解决合同、家事领域疑难复杂案件及刑事诉讼领域取保候审!

标签: 人身损害 或者其他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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