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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代替业主大会? 当前观点

来源: 法问 2023-03-01 18:30:48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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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代替业主大会?

律师解答: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一般说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由5-15人组成。业委会委员只能由业主大会的全体业主选举产生。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批准你加入业委会,如果谁承诺,那都是假的,都是不合法的。所以,主任无权批准任何业主加入业委会。

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而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賦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而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北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行职责。因此,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来源于区域内全体产权人、使用人的授权。

律师补充: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权利来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的共有权和管理权的让渡,包括业主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对共有事务知情、参与和决策的权利。无论是共有权还是管理权的取得都是基于业主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所产生,如没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便不可能产生共有权及管理权。业主委员会本身并不具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其也不可能直接取得基于专有部分所有权所产生的共有权及管理权,其权利来源为法律、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授权。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 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标签: 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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