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考虑到有的建筑工程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保障这部分建设工程的质量,法律规定有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程序来确定承包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商品房建设工程必须经过招标程序吗?
魏妮娜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该条规定并未区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因此,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根据《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非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的商品住宅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魏妮娜律师补充:
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招投标的,相关的工程价格、工程质量、工期及工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由发承包双方自行商定,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根据自主意思协商变更。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原则上合同双方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情况发生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发承包人可另行签署合同变更实质性内容。经招标的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承包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达成与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协议,属双方当事人之间正常的合同变更内容,应认定为工程完成后的结算协议,属于有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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