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是一件严肃且严谨的大事。在征地拆迁中,农村的征地拆迁活动与城市有一定区别,因为农村土地大多为集体土地,而且农村往往许多事情都要经过村集体表决讨论,因此农民表达权利的途径也较为方便,但是现实情况中,村委会经常会背着农民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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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刘瑞凤律师解答:
《宪法》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规定了土地是归国家所有,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是,同时也会给予补偿,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也是不受侵犯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等。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一个保底规定,即法律不允许农村拆迁后,被征地农民生活反不如从前的情况出现。
刘瑞凤律师补充: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原来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是一样,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征用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对人员安置也是如此,对征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人员予以安置,而对征用之后新增的人口或劳动力将不予以考虑。
刘瑞凤律师结语:
如果村民对于补偿方案的内容有较大异议,那么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即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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