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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热点!关于明星肖像权侵权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 法问 2023-03-10 11:24:28


(资料图片)

微信公众号是企业宣传的重要渠道,运营良好、题材新颖的微信公众号发出的文章流量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如果加入了明星照片、明星八卦等潮流热点,阅读量往往更为可观。近年来,大量微信公众号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涌现,企业往往认为,微信公众号文章并非通过发布明星照片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只是转载八卦蹭蹭热点、发几张明星照片或者明星表情包,就会被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吗?

法妞网友咨询:

关于明星肖像权侵权是怎么规定的?

张雷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我国《民法总则》(现已废止)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在内的权利。《民法通则》(现已废止)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民法总则》及《民法通则》法条本义来看,构成肖像权侵权的要件有两个: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大多数人会形成一种错误的惯性思维,认为不以营利为目而对他人肖像进行使用的行为,并不会构成肖像权侵权。但是,实际上,对于一些行为,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保护公民肖像权和人格尊严考虑,通常也被认定为侵害肖像权,比如非法制作和拥有他人肖像,侮辱、毁损他人肖像,通过照片处理软件对他人的肖像进行恶意的修改或做其他处理等。

张雷律师补充:

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在关于肖像权侵权的规定中,即明确删除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简言之,今后法院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将不再去考虑具备何种使用目的,构成肖像权侵权的几率及数量也会随之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标签: 民法通则 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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