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关于共同遗嘱的效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张雷律师解答:
司法判决认定共同遗嘱有效的原因主要为: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对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设立共同遗嘱,共同遗嘱与我国传统家事习惯相协调,也与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性质相适应,在这样特定的家庭关系下做出的共同遗嘱,遗嘱有效。
张雷律师补充:
司法判决认定共同遗嘱(部分)未生效的原因主要为:共同遗嘱只有在共同遗嘱人均死亡的情况发生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仅其中一个遗嘱人死亡时,遗嘱尚未生效。
或者是针对于共同遗嘱中被继承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相对独立、不相互牵连的情况下,其中一个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部分遗嘱生效,在世遗嘱人所立遗嘱尚未生效。
那针对于司法判决有关于意思表示相对独立、不相互牵连的“共同遗嘱“而言,也就相当于两份独立的遗嘱,并非发挥了共同遗嘱的真正作用与价值。
张雷律师结语:
司法判决认定共同遗嘱无效的原因主要为: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将共同遗嘱作为遗嘱的有效形式。
因此,只能将共同遗嘱解释为是两个遗嘱人共同制定的遗嘱,又由于共同遗嘱的特殊性,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去书写并签字,另一个遗嘱人只能签字,不能书写,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个书写并签字的遗嘱人来讲是自书遗嘱,对于没有书写只签字的遗嘱人而言就是代书遗嘱,也就是两个不同的遗嘱性质认定。
那么,在不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任一遗嘱形式要件时,将导致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形,从而也会导致共同遗嘱无效的结论。
若条件准许,采取公证的方式对共同遗嘱予以处理,能更加确保共同遗嘱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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