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不少人将彩礼和婚前赠与混为一谈,事实上它们是有区别的。彩礼是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它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
法妞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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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行为有哪些?
匡积满律师解答:
日前,抖音上有一个视频火了,“法律规定21年起,彩礼可以不用给,明年《民法典》生效,当中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条并非《民法典》新增的内容,而且法律本来就没有规定彩礼必须给。然而,虽然彩礼本来就可以不给,但姑娘也可以不嫁。法律只是禁止“索取”彩礼的行为,但实际上结婚时男方给“彩礼”仍然是现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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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积满律师补充:
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情形: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所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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