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共益债务范围包括什么?
陆晓仁律师解答: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共益债务范围: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管理人在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同时,自己也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债务人或破产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为债务人或破产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无因管理人有权通过管理人要求债务人或破产人偿付其无因管理或者服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没有合法根据,债务人或破产人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4.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劳动报酬是指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支付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债务人继续留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等;社会保险费用是指依法应当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包括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支付的水电费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劳动报酬和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破产财产分配第一顺位的劳动债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则属于应当随时清偿的共益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依法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他们执行职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债务人或破产人的财产优先承担,应当作为共益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处于管理人的控制和支配下,如果因债务人财产导致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陆晓仁律师补充:
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共益债务之间的清偿比例或者破产费用之间的清偿比例,是在不同顺位下计算出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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