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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观焦点:区分继续犯、即成犯、状态犯的意义及标准是什么?

来源: 法问 2023-03-14 18:09:48


(资料图片)

准确厘定继续犯的罪名范围,对于追诉时效、溯及力、故意、责任能力、承继共犯、案件管辖、结果加重犯、正当防卫等问题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妞网友咨询:

区分继续犯、即成犯、状态犯的意义及标准是什么?

周乃文律师解答:

关于区分继续犯与状态犯、即成犯的意义,大多认为对于追诉时效的计算、中途参与的共犯成立范围、溯及力即跨法犯时间效力问题的处理,以及案件管辖即犯罪地的确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日本学者指出,区分继续犯与即成犯·状态犯,关涉到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溯及力、故意·责任能力的存在时期、承继共犯的成立范围、罪数或者犯罪竞合关系、能否实施正当防卫等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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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律师补充:

由于我国刑法理论主要继受日本,在犯罪类型(即犯罪形态)的分类上大多坚持三分法,即分为继续犯、即成犯与状态犯,而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通常采取二分法,仅分为继续犯与状态犯,而不进一步区分即成犯与状态犯。“三分论”认为,所谓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即告终了,法益侵害状态也随之结束,杀人罪是其典型;所谓状态犯,是指随着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犯罪达到既遂,犯罪也同时结束,此后只是法益受侵害的状态在持续,盗窃罪是其典型;所谓继续犯,是指不仅法益受侵害的状态在持续,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本身也被认为在持续,非法拘禁罪是其典型。从定义看,即成犯与状态犯的区别在于,法益侵害状态是否在持续。不过日本有学者认为,即成犯与状态犯都是由于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导致犯罪成立并且终了,“在此之后不过是法益侵害状态在持续,这一点上是相通的,所以二者在概念上加以区分的意义很有限,而且区分是否可能,也不无疑问”。国内也有学者指出,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告完成这一特征来看,状态犯也是具备的,因此不如将状态犯归为即成犯的一种。

标签: 追诉时效 责任能力 承继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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