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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多重买卖应怎么处理,是怎样的?

来源: 法问 2023-03-15 11:16:25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那么商品房多重买卖应怎么处理,是怎样的?


【资料图】

网友咨询:

商品房多重买卖应怎么处理,是怎样的?

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邓见生律师解答:

一、如果是购买人与出卖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则可以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二、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的处理方式如下:

1、有购房者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的,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可以去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各买受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也不存在先占事实的,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实现债权人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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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邓见生律师解析:

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1)有数个购买人的,在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数个购买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4)商品房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无人先行事实占有的,则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实现债权人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5)其他情况下,买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涉讼商品房可以在作价后按比例向买受人清偿违约债务。

标签: 人民法院 产权登记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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