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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外国人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来源: 法问 2023-03-16 08:06:31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广泛开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融合程度越来越高。来华外国人急剧增加,外国人在华涉嫌犯罪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相关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外国人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周卡方律师解答:

2012年刑诉法修改,普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的管辖权从中级法院调整到基层法院,相应基层公安、检察院承办人开始办理普通外国人犯罪案件。

虽然普通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下放到基层,但应当注意刑诉法17条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类对象一般为外国首脑、外长及使领馆人员,因此基层公安、检察机关遇到涉及外国使领馆人员时,应注意豁免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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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卡方律师补充:

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一个或者几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少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侦查,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辖区内集中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综合考虑办案质量、效率、工作衔接配合等因素提出,分别报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同意后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备案。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外国人犯罪案件中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于遇到的法律适用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标签: 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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