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要将发生的结果归责与行为人,就必须要求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否则就违背了罪责自负的要求。如果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只负未遂的罪责。那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什么,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什么,是怎样的?
(资料图片)
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彭勇鸿律师解答: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为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存在于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能够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它解决的是将一定的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从而行为人要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刑法上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定的危害结果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刑法因果关系影响到该犯罪的成立、既遂或加重处罚等。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彭勇鸿律师解析:
以条件理论为基础,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或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内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
①因果关系讨论的实际结果是指现实发生的结果,假定因果流程不予讨论。
②因果关系讨论的结果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③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负责的领域时,不可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解决的是,某种法益侵害结果是否由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从而行为人是否要在刑法上要对该结果负责。在此意义上,因果关系理论是个客观归责理论。但是,因果关系理论可以被称为(或者说属于)客观归责的理论,并不代表客观归责理论就是(或者是专门解决)因果关系的理论。
因果关系理论终究是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的理论,是行为和结果关系的理论。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的内容,它与行为、结果、行为主体等是并列的范畴。人们在探讨因果关系时提到的客观归责理论,不是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并列的一种因果关系的理论,而是已经超越了因果关系范畴,涵括了行为论(创设不被容许的危险)和结果论(例如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对结果的限制)的内容。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立即在线咨询 >
法制法律网,中国知名的 法律咨询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CopyRight@2003-2022 fazhi.net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22016495号-2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