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起算时间关系到男女双方身份、财产关系的确定,对当事人而言意义重大。婚姻法第八条及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虽然对补办结婚登记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存在混淆结婚登记与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程序不清晰等问题,需进一步理清。
法妞网友咨询:
补办结婚登记的认定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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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律师解答:
补登记制度是对结婚登记原则地变通。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登记原则,但考虑存在着大量男女双方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实国情,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除了事实婚姻之外,立法规定了补登记制度。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至民政部门办理补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可以追溯至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补登记制度初衷是为了避免将因客观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都划入同居关系的行列,而对结婚登记原则的变通。
补登记不同于结婚登记。为更好坚持结婚必须登记的大前提,在《婚姻登记条例》已明确规定补登记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结婚补登记的认定,并与普通结婚登记区别开。这里的补办登记应当是婚姻登记程序意义上的补办,即按照专门的补办程序办理结婚登记,而非实质意义上的补办。
一般理解,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则其后来办理结婚登记就属于补办,这种理解与立法本意不符。如果男女双方仅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其婚姻关系不应往前追溯,应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司法实践中存在将补办结婚登记与办理结婚登记混淆的情况,应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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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律师补充: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补办结婚登记是婚姻法为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的补救措施,使双方更好地受到婚姻法的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以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为条件,规定了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补办的,双方为同居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应当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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