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千千万人之中一男一女能走到一起,互相吸引又结为夫妇其实是难得的缘份,但“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因为种种不同原因,许多人走进婚姻的殿堂互相陪伴了一程仍然可能离散……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即使无法牵手到老,仍应好聚好散,这是对彼此的尊重,也是为过往划上圆满的句号。
法妞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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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赠与女儿的房产进行分割是否合法?
陈进律师解答: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生活中经常会有子女收到压岁钱后,父母称代为保管,等子女长大成人,再提起自己的压岁钱时,父母却说在你平常花销中已经用掉了。很多家长理所当然地认为在孩子成年前,孩子的东西就是父母的东西。孙先生和刘女士将房屋赠与并登记在女儿名下,在离婚时却又将房屋约定归男方所有,那么他们中谁才是该不动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呢?该房屋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儿的个人财产呢?
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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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律师补充: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只有在为维护女儿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分,除此,无权私自将房屋约定归一方所有,他们离婚协议中对该不动产的处分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权处分。
综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在赠与子女并履行了物权变动手续的情况下,子女将成为该物的合法所有人,即使是父母也无权随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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