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发生法律纠纷时,除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有一个解决办法就是申请仲裁,那么,帮我们进行仲裁的仲裁员的任职资格是什么?法律纠纷当事人应该如何选择仲裁员?
仲裁员的任职资格是什么
(一)中国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4、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5、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时间;
6、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或海商海事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4、掌握一定的中文知识,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5、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港澳台人士中聘任仲裁员,参照外籍仲裁员条件。
当事人如何选择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这种组庭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一般都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双方选择。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涉外案件为20日,简易程序为10日)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当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被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重新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应自接到仲裁委员会告知之日起3日内,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重新选择仲裁员:
1、因公出差不能承办案件的;
2、因公负伤或因病休息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3、依法应当回避的;
4、被仲裁委员会解聘仲裁员职务的;
5、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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