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又称婚约, 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之仪式: 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 国现行法律,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那么,婚约有法律效力吗,如何处理婚约纠纷?
网友咨询:高选年与李月同村居住,在两人即将高中毕业时,经双方父母撮合,两人订立婚约,从此两人来往频繁。同年秋,高选年考上大学,李月在本乡一所中学任教,两人依靠书信交流感情。李月经常到高家料理家务。一年后,高感到与李月之间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与李月之间的通信也就时有时无。1996年,高选年放暑假回家,正式提出与李月解除婚约,但李月当即表示反对,声称:“解除婚姻必须双方同意,只要我不同意,你就休想与别人谈恋爱结婚。”高家及李月的父母对高选年的做法也表示坚决反对,指责高选年是“陈世美。”高选年和李月之间所订立的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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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玉淋律师解答:
即婚姻的预约,主要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的婚姻所作的事先约定,群众称为订婚。无论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古代的西方,婚约都是婚姻的必经程序,是有法律约束力,为中国古代的婚姻必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且规定了“六礼”的程序。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则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认为:
第一,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是否结婚,完全以他们在办理结婚证时表示的意愿为依据。目前在法律上不设婚约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因为现实中残存的包办、买卖婚姻,往往都是由家长代为订婚的。
第二,法律上没有设定婚约制度,并不是禁止订立婚约。在结婚前是否先订婚,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三,家长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代为订立的婚约当属无效,当事人无须受其约束。如果父母或者其他人等代为订婚后,男女当事人经过交往和了解,双方同意结婚,这只能认为是已符合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决不意味着对他人代订婚约的承认。
第四,即使是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婚约在法律上也无拘束力,履行婚约必须以双方自愿为必要条件。双方均要求解除婚约的,可以协议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也可以单方解除,毋需征得双方同意,毋需经由法律程序处理。
苏玉淋律师解析:
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
(一)人身方面的纠纷
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财产方面的纠纷
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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