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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规划路面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是当前物业纠纷的焦点问题之一。业主认为其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路面停车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而开发企业却认为其属于开发企业所有,当然可以自行处分。那么小区规划路面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呢?
网友咨询: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解答: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物权法起草征求意见过程中,对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车位、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另一种意见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与开发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刘欢律师解析:
经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立法部门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当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如果规定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由于车库、车位和住宅的配套比例不同、业主之间享有的住宅面积不同、商品房销售的状况不同等原因,归业主共有很难操作,据此,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对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有针对性地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刘欢律师总结: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这句出自杜甫之手的著名诗句,被许多媒体竞相引用,借以说明房屋自古就是较为稀缺的生活资料。出现问题只有抱有解决问题的态度,问题才能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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