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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成立合同的必要要件,在法律上拥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要约行为本身的生效要件就是十分值得关注的。例如要约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要约的法律效力内容是什么?今天找法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要约的效力表现在哪方面
要约一经做出,即有约束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但要约人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旨时,不在此限。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受要约人有为承诺以订立合同的权利(形成权),此权利原则上不得由他人继受,但要约人认可者除外;受要约人对于要约人原则上不负任何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情形下,承诺为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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