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相关资料图)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快车提醒您,召开股东会有下列程序性规定:
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董事主持;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决议程序:股东大会应当对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设立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董事主持;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决议程序:股东大会应当对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如下: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情形又可分为股权转让无效、违法剥夺股东资格、侵害股东优先认缴权等三种情形;
2.超越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虽为公司的权利机关,但其超越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3.违法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该规定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4.违法任免公司人事: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5.股东会违法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违法作出的增资减资等决议亦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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